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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測驗人員若因臨時重大傷病、收到國家徵召令、測驗當日遇三親等內喪事或天然災害等因素無法參加測驗時,得由參加人員儘速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點召令、入伍令、訃文等)交由報名單位統一發函向產險公會辦理退費重新報名。
(二)各報名單位完成報名手續後,除上述二項及除本簡章第十三條(如下述)規定外,不得要求退費。


註: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簡章第十三條

十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因天然災害停止辦理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準則
(一)     本會預訂舉辦資格測驗時間,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停止辦公之標準,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者,本會亦配合停止辦理該地區考場資格測驗,未宣布放假地區考場則仍照常舉行。
(例如本次資格測驗於台北、台中、宜蘭考區舉辦,宜蘭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台北宣布高中以下不上課,台中未宣布,則宜蘭考區停止舉辦資格測驗,台北、台中考區則繼續舉行。)
(二) 本會對於停止辦理資格測驗考區之應考人員辦理退費。
(三) 本會決定停止辦理資格測驗後,於本會網站公布,並盡可能於媒體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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